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陈群力 本报讯 近日,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在收到巨额拆迁补偿款后,明知法院有判决未履行,未申报财产还随意处分该补偿款,最后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区人民法院先后对刘某某和其独资经营的原奉化市某塑料制品厂等作为被告的十余起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确定被告刘某某及其经营的企业对上述案件有还款义务。上述案件当事人均已相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发前,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在3500万元以上。 2016年12月20日,原奉化市某塑料制品厂收到土地、房屋被征收后的第一期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242万元。刘某某在明知法院有巨额判决未履行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收到拆迁补偿款当天将补偿款全额转账至宁波某建筑装修公司,然后以股份补偿的名义分别分给两名张姓人员120万元、600万元;以归还债务名义分给周某490万元、徐某32万元。不到一星期时间将1242万元全部处分完毕,致使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8月27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于8月30日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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