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陈群力 本报讯 今年5月,被告人周某和张某因在城区一家KTV包厢,以微信转账方式贩卖一种俗称“蓝精灵”的国家规定管制类精神药品被警方刑事拘留。11月12日,周某、张某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5月22日晚11时许,张某在一KTV包厢内向周某购买1板氟硝西泮片剂,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450元。该片剂俗称“蓝精灵”,服用后具有催眠、遗忘、镇定等作用,与酒精合用后,可出现过度镇静、错乱等反应,危害性较大。次日凌晨2时许,该KTV包厢内有人提出要购买1板氟硝西泮片剂,张某再一次联系周某购买。片剂送达后,张某将部分交给买主,其余供包厢内其他人员一起吸食。 11月12日下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明知氟硝西泮属国家规定管制类精神药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款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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