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A2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9年01月29日 星期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锦屏街道调解2起人身损害纠纷提示:

道路施工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柳燕

    本报讯 近期,锦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连续调解了2起因道路施工致人身损害的矛盾纠纷,依据施工方存在过错,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去年11月,我区某住宅小区内的便利店门口进行地下管道施工。完工后,施工队未及时清理剩余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在路边。15日傍晚,便利店店主关门歇业后,刚走出店门就被堆在路边的建筑垃圾给绊倒了,造成脚踝骨折。为此,店主要求该工程的包工头给予赔偿,但包工头认为是店主自己不小心所致,于是双方发生了纠纷,无奈之下向锦屏街道人民调委会寻求帮助。无独有偶,去年12月,我区某医院东门正在铺设污水管道工程,居民王某在晚上9时许途经该路段,在管道铺设口处不慎摔倒,造成肋骨骨折,因此产生了矛盾纠纷,双方就赔偿事宜也向锦屏街道调委会提交了调解申请。

    锦屏街道调委会核实情况后发现,两处施工场地均未设置足够引起受害人注意的警示标志,据此,调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调解,施工方向伤者分别赔付了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