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 1.因国家建设需要或移民、灾毁等确需搬迁的; 2.因规划实施需要搬迁的; 3.常住人口结婚后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80%的; 4.经区政府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5.无房户、危房户(C级以上且无法原地重建)、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设标准 小户(三人及以下)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多为125平方米;大户(四人及以上)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1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三、审批流程 (一)村民申请 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1.建房村民申请书;2.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原房屋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房屋现场照片(选); 4.独生子女证明(如有);5.危房证明(如是危房户);6.其他相关证明。 (二)村委会受理 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建房用地呈报表及村民申请相关材料)提交镇(街道)。 (三)现场踏勘 1.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对建房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村民委员会和申请人; 2.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踏勘调查。 (四)批前公示 1.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本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公示内容为:拟审批对象、规划选址、用地面积、旧房处理等情况。 (五)审核审批 1.对公示无异议,符合建房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申请人,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审批手续。同时及时将审批结果上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备案。 2.对审核未通过或公示有异议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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