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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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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子女作出的不动产赠与可否撤销?

    案情简介:2013年4月,王某与其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因其子王小某尚年幼,双方约定由其妻抚养。为保障王小某的日后生活,王某与其妻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其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王小某所有,据此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后王某基于经济情况恶化、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未结清等原因向法院起诉,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对王小某的赠与。

    判决结果: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那么,为何离婚协议中对子女作出的不动产赠与不可撤销呢?

    区“一米阳光”公益法律服务队、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陈珂珂律师点评: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并不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其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中有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外,不得撤销。

    最后,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之间密不可分,具有一种强烈的道德义务,在双方当事人已经据此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若一方提出撤销,便违反了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严重损害另一方和子女的权益。

    综上,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有关于对子女的不动产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外,不得撤销。

    区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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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