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于2017年2月进入某瑜伽馆工作,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开始工作后瑜伽馆一直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期间瑜伽馆一直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1月,李某以瑜伽馆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12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其中两项仲裁请求是要求瑜伽馆支付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李某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吗? 区“一米阳光”公益法律服务队、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陈晓燕律师点评: 第一,关于支付二倍工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明确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第二个月开始就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已经工作满一年了,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 如上案例,瑜伽馆应当在2017年3月之前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17年11月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八个月的二倍工资。 第二,关于支付经济赔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之一,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工作年限,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实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工作年限是指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剩余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上案例,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前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实际工作了九个月,根据“剩余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相当于李某工作了一年,瑜伽馆须向李某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区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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