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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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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饭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通讯员 方赞 葛江明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5日,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我区某商业广场内K饭店所打出的优惠广告与实际不符。

    该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7日赴现场检查,发现K饭店放置于经营场所门口的KT板及放置于经营场所内的点菜单上均未注明参加优惠活动需“消费满30元(烤鸭、酒水饮料除外)”,其在广告中所允诺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误导,为虚假广告。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K饭店在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KT板1张、划单双胶纸2万张。其中KT板上印有“传承百年工艺”“甄选散养土鸭”“肉质酥嫩红润”“XX北京烤鸭正宗”“惊爆价”“烤鸭3.3折优惠”“29元吃一只送一只券”“15元吃半只送半只券”“特价鸭每桌限点一只(仅限堂食)”等内容,制作费用30元,放置于经营场所门口;划单双胶纸为店内点菜单,除点菜内容外,还印有“传承百年工艺”“甄选散养土鸭”“肉质酥嫩红润”“K饭店”“惊爆价”“烤鸭3.3折优惠”“原价88元/只 特价29元/只”“29元吃一只送一只券”“15元吃半只送半只券”“特价鸭每桌限点一只(仅限堂食)”等内容,制作费4950元,放置于经营场所内,发给顾客点菜使用;同时,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放置由万达广场为当事人制作的1张印有“奉化万达广场”“K饭店”“烤鸭3.3折”“烤鸭买一送一”“持续一星期”“详情见店内告示”等内容的KT板。经调查,当事人店内优惠活动具体内容为:在活动期间,烤鸭3.3折优惠,实付价格29元/只,需消费满30元(烤鸭、酒水饮料除外),点烤鸭一只送一只券,点半只送半只券,送的券需在下次消费使用。当事人自称服务员在客人点菜时,会向客人说明优惠活动的具体要求。

    处理: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二、罚款14940元。

    【法律分析】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能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放置于经营场所门口的KT板及放置于经营场所内的点菜单上均未注明参加优惠活动需“消费满30元(烤鸭、酒水饮料除外)”,其在广告中所允诺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误导,为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的行为。

    【典型意义】

    当事人放置于经营场所门口的KT板及放置于经营场所内的点菜单上均未注明参加优惠活动的门槛,其在优惠广告中所允诺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影响消费者的实际消费决策,实际也造成了一定的消费纠纷。同时,通过这个案例,也希望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谨防落入虚假广告的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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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