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甲与王某乙是同村人。2011年8月14日,王某乙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甲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1.5分。同时承诺王某甲可随时向王某乙要求还款,并向王某甲出具借条一份。2018年3月,王某甲因生病向王某乙催收借款,王某乙仅支付利息5000元,此后,王某乙又支付了利息15000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一直未付。为此,2018年7月6日,王某甲聘请律师起诉王某乙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本案达成调解合意。 区“一米阳光”公益法律服务队、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陈晓燕律师点评: 虽然本案最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结案,但本案存在一些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常见焦点问题值得注意。 一、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如何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但王某甲因生病于2018年3月向王某乙催收借款,王某乙先后支付利息20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付,可见,王某甲已经明确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诉讼时效从2018年3月开始计算三年。 二、逾期利息的适用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就10万元借款约定了利率,且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乙需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假设双方没有约定利率,则王某甲可以从2018年3月即催收还款之日起向王某乙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综上所述,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对于借款利息作出约定,建议双方在借条中载明具体的利率标准,以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借款一方逃避责任。另外,需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和适用,在借款人表现出拒绝还款意愿时,及时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区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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