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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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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有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果断出手

    【案例简介】 5月2日,消费者投诉,其在某儿童摄影店定了一款摄影套餐,并支付了50元定金,商家承诺交了定金即可享受折扣。但消费者5月底去拍摄时,发现套餐涨价,要求退还定金未果,遂向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经该局执法人员调解,商家退还定金。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商家拟赠送消费者的一款平衡车(儿童玩具)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即对该商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在该摄影店共发现17辆平衡车,是商家用来搞促销活动的。经查,该款儿童平衡车系进口产品,其外包装和产品上均未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  ”认证标志,商家也无法提供该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及采购票据。该款儿童平衡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第十五类第二项所列的乘骑车辆玩具,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商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17辆平衡车实施查封,并对商家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拟对该商家作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赠品是商家用于促销的一种手段,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是消费者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就指定商品达到一定消费总额时,才能获得赠与的商品。事实上,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大多也计入销售成本。商家的赠与是附有义务的,并非无偿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的规定,因此,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合格、合乎等级、合乎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产品。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销售活动中赠送的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答复,销售过程中所赠送的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的,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因此,赠品有质量问题的,商家应当承担退换或者赔偿的责任。若商家拒绝承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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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