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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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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谁来负责赔偿?

    案情简介:原告孙某系被告单位员工,在被告单位任职快递派送员,负责城区内的快递派送。某日下午上班后,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原告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与受害人江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江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原告孙某为正三轮摩托车所有人,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经协商,原告支付受害人抢救费、医疗费34000元,再一次性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切损失430000元,合计464000元。原告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款后,认为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经与被告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补偿464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补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342000元,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原告孙某是受被告单位指派,在履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被告是否有责任承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区“一米阳光”公益法律服务队、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宁波)律师事务所何晴律师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孙某受被告单位指派,从事执行工作任务并履行职务行为,对此被告无异议,事实清楚。原告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的单位承担。原告虽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心态是过失,不是故意,也不属于重大过错,因此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快递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3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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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