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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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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店销售过期药品被处罚

    通讯员 郑惠婷 张妤

    “我们店有经营过期药品?”听到执法人员的话,莼湖某药店老板赵某有点傻眼了。通常药店经营药品用计算机系统管理,凡是近效期药品系统会自动提示,而且除了每月一次的正常药品养护,近效期药品还要缩短养护周期重点养护。因此开了15年药店的赵某还从未让店里出现过期药品。

    但今年6月16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的妇科用药待售柜台处发现一盒丹莪妇康煎膏(签标注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5253;生产批号为CY03967)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4日,有效期至2020年2月3日,确为过期药品。

    赵某把这盒药看了好几遍,并查看了这个药品的购进票据。她发现药品系去年4月6日从杭州某医药公司处购入,但购进票据显示有效期是2022年2月3日。

    原来,丹莪妇康煎膏是该药店在医保资格审批过程中特意购入的,并且只购进这一盒。因为该药品售价较高,赵某并没有推销该药品,导致药品超过有效期。此外,医药公司出具的销售凭证,显示的有效期足足推迟了两年。赵某在购进验收时,并未以实际药品标识来检查,而以票据上的日期为依据,对药品做了购进验收及记录,根本没有意识到该药品的有效期在票面上变成了不合常理的五年。更关键的是,赵某在养护药品时,过分依赖计算机,没有实际检查药品真正有效期和药品质量情况,导致出现过期药品。另据调查,上述医药公司销售凭证错误是员工粗心导致。

    赵某及某医药公司为自己的粗心付出了代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且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该案当事人在购进药品时根据其供应商提供的销售出库复核单记录,并未查验及记录所购药品的实际情况,且未对药品实际情况作出养护,导致出现过期药品,其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真实记录涉案药品有效期的行为,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没收过期药品,罚款20000元的处罚。

    因为这次处罚不仅缴纳了万元罚金,而且影响了该药店下一年医保审批以及企业信用等级,教训可谓深刻。由于交易双方均有过错,经协商,双方各承担一部分罚金。事后,赵某表示自己一定好好学习新《药品管理法》,依法经营,吸取这次教训。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药品经营者,为避免销售使用过期药品,务必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树立守法责任意识;二是要重视养护、盘存、近效期管理等日常工作,确保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三是在销售时仔细查对给付药品的批号和效期等关键信息,守好最后防线。

    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主动查看药品有效期、批准号等相关信息,拒绝购买劣药;在服药时请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遵医嘱;储存药品尽量保留药品外包装标示,按药品要求存储并及时清查,不服用超期、变质、失效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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