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袁伟鑫 通讯员 陈峰)11月12日一早,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服务大厅来了一位女士,焦急地向监察员诉说情况,希望能帮她要到工资。 原来,陈女士在溪口某药房上班,因不适应工作节奏,做了4天就辞职了。陈女士因工资问题与老板发生矛盾,催讨不成,便想到劳动监察部门来寻求帮助。 监察员了解事情经过后,先给该药房总部管理人事的负责人打电话,跟对方讲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法律条款规定,对方表示不理解。随后,监察员又致电药房负责人,起初对方的态度不友好,不愿意支付工资,但在监察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转变了态度,并马上微信转账给陈女士304元工资。 陈女士拿到工资,露出了笑脸。从寻求帮助到拿到工资,两个小时就解决了她的这几日来的“烦心事”。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据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说明员工上班多少天企业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员工自己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况,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