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嘉婷 通讯员 刘聪 王剑国)签订了汽车订购合同,并预付了订金,如果消费者反悔,订金能否全额退回?近日,消费者宋先生在买车时就遭遇了这样一件事。区消保委成功调解了纠纷,帮助宋先生退回全额订金。 近期,宋先生添加了我区某4S店销售人员李某微信,咨询购车事宜。因心仪车型还未上市,李某建议宋先生线上预付订金,并向宋先生发送了《汽车订购合同》。宋先生在确认合同约定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后支付了30000元订金,第二天在4S店补签了纸质《汽车订购合同》。 一星期后,宋先生因自身原因不想购买,向李某提出要求退还订金。而李某表示已下单无法取消,宋先生遂到4S店与销售主管沟通,对方同意退还订金,双方约定一周内退款。当宋先生按约定时间致电时,4S店以宋先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表示需要扣除6000元。经数次与4S店交涉无果后,宋先生向区消保委投诉,请求帮忙解决。 执法人员核实后发现,4S店与宋先生签订的《汽车订购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约定“订金”30000元,并明确为预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购买人单方违约责任,明确如购买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6000元,在已支付的订金中扣除。然而,工作人员通过查看双方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后发现,销售李某表示订金可退,且发送《汽车订购合同》时,只发送了合同文本正面内容,未发送反面的载明违约条款的完整合同文本。签订纸质《汽车订购合同》时,宋先生因事先在微信看过合同内容,李某也未说明纸质合同第二页的违约条款。 区消保委指出,4S店与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的是“订金”,并写明是预付款,毫无疑问,其不具有担保性质,不是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解除合同时,应全额退款。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购买人单方违约条款,而没有出售方违约责任,有失公平,又加上违约责任与预付款直接相关联,更是不合理。最后经调解,4S店同意退还30000元订金给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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