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A2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1年11月10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勿以权小而不维

    日尧

    近日,深圳市民王女士向深圳市消费委员会投诉“在外就餐时被收取3元餐具费”。其实,诸如此类隐性消费一直存在,笔者及身边朋友都经历过商家这种套路,点餐时店家不主动告知收费项目,结账时却计入账单。

    “不明确告知,事后再收费”的隐性消费由来已久,不仅在餐饮行业,在其他行业也比比皆是,让人防不胜防。商家巧立名目、模糊概念、不明确告知,目的就是让消费者多付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意味着,商家若要收取费用,必须提前告知顾客,如事前没有告知消费者,事后收费就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拒付并投诉举报。

    然而,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面对商家隐性消费套路往往选择忍让。有人认为隐性消费较普遍,见怪不怪。有人觉得为了十几元、几十元和商家理论不值当。也有人抱着“花钱买教训”的心理,但之后又会不经意地跌入商家的套路和陷阱之中。

    笔者认为,隐性消费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显性伤害,一味纵容只会让商家肆无忌惮。对消费者来说,绝不能“勿以权小而不维”。维权的意义,不仅在于金额本身,而且更是表明拒绝被随意侵权的态度。当然,要遏制这种现象需形成合力,相关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对隐性消费和强制消费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还要畅通举报维权渠道,鼓励维权。此外,在处理隐性消费纠纷后,相关部门还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消费者增强识别和防范消费陷阱能力,同时也对商家起到警示作用。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