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嘉婷 通讯员 吕倩清)近日,溪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了一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污水废弃物的案件,当事人被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21000元。这是我区针对个人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污水废弃物开出的首张罚单。 近日,执法人员在溪口镇亭下湖村巡查时,发现一辆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马路边向市政管网排放污水废弃物。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次日上午,执法队员复查时发现李某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且根据现场查勘证明,其违法行为已对该处市政管网造成一定损害。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李某处以21000元的罚款。 执法人员表示,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所有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都属于排水户,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已经申领到许可证的排水户需按规定,将污水进行处理后合规排放。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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