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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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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判决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

    11月26日上午,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副院长王爱军担任审判长。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章某在未获得宁波中哲文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分别找人制作与“ONEMORE”注册商标的服装样式相同的服装及吊牌,后将两者结合制成假冒“ONEMORE”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等人。经查,章某在上述期间内多次将假冒“ONEMORE”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累计销售金额达15.1万余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从被告人章某以及其他人处购买明知是假冒的“ONEMORE”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在淘宝平台上向本区金某等人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72.5万余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章某分别对注册商标权利人宁波中哲文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章某、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说法: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它不仅是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外部识别标志,还承载着企业的信誉、文化等更深层次的内容。但有些人为了牟取知名注册商标所带来的“红利”不惜实施或帮助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傍名牌”“搭便车”“鱼目混珠”的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即使短期内获取了非法暴利,但终将得不偿失。

    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会辨别相关产品品牌的真伪,一旦发现假冒注册商标,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避免因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导致财产损失或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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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