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石 4月份起,新修订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多方参与的住宅小区基层治理体系,这说明物业、业主、业委会、社区的关系将更加紧密。 笔者发现,在生活中,不少小区物业和业主的关系并不顺畅,矛盾的焦点集中在物业服务“质价不符”。个别业主因为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而部分物业公司因为收不齐物业费服务马马虎虎。笔者认为,破解这种恶性循环,物业公司要增强服务是商品的意识,业主也要增强花钱才能买服务的意识。 笔者接触过不少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行业的利润其实并不高,特别是那些规模不大的物业公司,如有一成业主因不满服务拒交费用,便会使公司陷入“亚健康”状态,从而降低了物业服务品质。从法律关系来说,交物业服务费表现为合同的履行,业主有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也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当然,物业企业要公开自己的服务项目,在保证保洁、安保等物业服务基础上,尽可能优化服务细节,提升服务品质。小区业委会和物业行业主管单位也可以通过考核、星级评定等形式,来约束和督促物业公司提升服务水平。 笔者认为,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业主和物业公司是社会服务的买卖双方,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契约关系。业主付费享受服务,物业公司按合约提供服务。彼此履行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是契约精神的根本要义。相关部门要继续引导、宣传,规范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破解这类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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