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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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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岂能“违规不违法”

□王学进

  公车私用违不违法?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秘书处处长傅贤达肯定地说,不违法。这是他几乎每个周末开着公车去打高尔夫球被媒体曝光后再次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他还说,开公车去打高尔夫确实不对,不过自己并未违法,因为没有规定说公车该怎么用(1月22日《南方都市报》)。

  还真不能说傅处长胡搅蛮缠,他说的确实有道理。且不说深圳市没明文规定公车该怎么用(当然更不会将此纳入法律予以明确),其他地方也未有将公车私用当作违法行为写入法律的。傅处长承认公车私用不对,也是就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等来说的,意思是,公车私用只能算违规违纪,不必担心受法办。也正因如此,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禁令管着,但由于处罚偏轻,公车私用现象始终难以得到控制。

  那公车私用究竟能不能算违法?答案在国外已有先例。2003年,意大利墨西拿市市长朱塞佩·布赞卡外出旅行时,让公务车司机开车接送他与妻子到港口,意大利消费者协会联合会便将这位市长告上法庭,法庭以“侵吞公款罪”来量刑,市长被判监禁半年。据说,这位市长公车私用时,是支付了往返汽油费的,但仍难逃牢狱之灾,因为“侵吞公款罪”罪名成立。

  在笔者看来,以“侵吞公款罪”来定性国内的公车私用同样合适。因为购置公车的费用(包括各种各样的税费)以及使用费(包括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费、过桥费、修理费、司机工资等),无一不是来自纳税人上缴的公共资金,公职人员没任何理由可以拿来私用。就像公款不能私用、挪用、自落腰包,否则就应按贪污公款罪追究法律责任一样,公车私用也属于侵犯纳税人的利益,涉嫌对国家财产的非法占有和使用,也理应按“侵吞公款罪”论处。

  傅贤达的认识误区恐怕不止他一个人有,这就给我们提了个醒:公车私用违规不违法的现状如得不到改变,公车私用现象就难以根除。因此,立法部门应将公车私用的性质从违规违纪升格为违法,制定专门法律或者修订有关法律予以明确,公车一经私用即为违法,并按“侵吞公款罪”的罪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此,车轮上的腐败才有望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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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