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帮办家园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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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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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
是否应担责?

  王某几年前与妻子李某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小明由李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由王某负担。

  前不久,小明在玩耍时将同学小虎的右眼戳伤,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2万余元。但离婚后李某一直未婚,其收入仅能维持母子俩的基本生活,根本无力赔偿如此巨额的费用。而小明的父亲王某一直在外做生意,经济条件较为宽裕。于是小虎的父母向王某要求赔偿上述费用,但王某以小明由母亲抚养为由拒绝赔偿。

  于是,小虎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与王某共同赔偿上述费用。

  

  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涉及的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明虽是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但其与王某的父子关系并未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鉴于李某的收入只能维持其基本的生活,要承担2万余元的赔偿费用确有困难。所以,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某与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在对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承担上还是区别对待的,父、母此时承担的不是平行责任,而是有先后之分的,即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先独立承担,只有前者不能独立承担时,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可见,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赔偿责任”,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时,另一方再承担余额,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较重,而另一方处于补充地位。(董小芳 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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