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龚哲明)记者近日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出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市中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围绕审判重点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接受法律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深化各项相关工作。 2013年12月24日至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中级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2010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市中级法院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决定》的贯彻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指出,市中级法院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仍然存在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等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四方面具体意见建议: ———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监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市中级法院要从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权威的高度,进一步提升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决定》、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充分认识到法律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自觉、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法院应当履行的宪法法律义务,认识到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仅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且能够进一步促进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更好地保障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契机,结合当前的审判工作实际,对《决定》进行再学习、再认识,并对审判工作中如何自觉、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 ———围绕审判重点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市中级法院要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和《决定》要求,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高度履行法定职责,围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环节,自觉、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并及时做好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和相关情况反馈等工作。要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两高”有关司法解释和《决定》中关于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有关规定,依法认真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相互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其他诉讼材料,交流、反馈有关案件情况,共同维护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打击虚假诉讼、支持和提起公益诉讼,共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要认真研究在民事案件执行、刑事案件减刑假释等方面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在民事案件执行和刑罚执行过程中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要认真研究、及时审查和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接受法律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市中级法院要将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为自身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宪法法律和“两高”有关司法解释、《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法院自身工作实际,拾漏补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接受法律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信息互通交流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互通交流,为检察机关及时了解审判工作情况提供必要条件;不断规范量刑建议制度,主动与检察机关研究探讨各类刑事犯罪的量刑种类、标准、幅度,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和法院对量刑建议处理的方法和程序,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不断完善在民事案件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不断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法律文书送达制度、业务合作机制和矛盾联合调处机制等。 ———深入贯彻落实《决定》,全面深化各项相关工作。市中级法院要进一步深入查找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调研,狠抓落实,切实把加强检察法律监督作为回应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呼声,主动、自觉将法院的各项工作置于检察法律监督之中。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和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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