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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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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宁波海事法院贯彻落实决定提出建议

围绕审判重点自觉接受法律监督

  本报讯(记者龚哲明)记者近日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出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宁波海事法院要提高对法律监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围绕审判重点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健全和完善接受法律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深化各项相关工作。

  2013年12月24日至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宁波海事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2010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宁波海事法院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决定》的贯彻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指出,宁波海事法院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仍然存在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等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四方面具体意见建议:

  ———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监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从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权威的高度,进一步提升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充分认识到法律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自觉、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法院应当履行的宪法法律义务,要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契机,结合当前的审判工作实际,对《决定》进行再学习、再认识,并对审判工作中如何自觉、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

  ———围绕审判重点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要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和《决定》要求,围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环节,自觉、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要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两高”有关司法解释和《决定》中关于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有关规定,依法认真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其他诉讼材料,交流、反馈有关案件情况,共同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支持和提起海洋环境污染等公益诉讼,共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要认真研究在民事案件执行等方面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理顺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要认真研究、及时审查和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接受法律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将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为自身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宪法法律和“两高”有关司法解释、《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海事法院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接受法律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对于上级法院、检察院已经对相关工作机制作出规定的,要按照规定执行,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对于上级法院、检察院还未作出规定,而海事法院、检察院已有相关规定的,要认真进行梳理,依法予以完善;对于上级法院、检察院和海事法院、检察院均未有相关规定,而实际中确实需要的有关工作机制,要按照法律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检察机关认真深入进行研究,建立和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决定》,全面深化各项相关工作。要进一步深入查找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调研,狠抓落实,切实把加强检察监督作为回应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呼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的重要任务,主动、自觉将法院的各项工作置于检察监督之中。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及时、深入地查找分析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原因,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法官队伍建设,在接受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全面推动和促进法院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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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