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龚哲明)记者近日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出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不断深化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完善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和制度,深入推进司法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2013年12月24日至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自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市司法局认真贯彻,狠抓落实,主动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共同探索健全法律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查漏补遗,促进自身执法水平提升,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大家指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司法机关还存在着对贯彻落实《决定》的重要性认识有待深化,工作机制建设有待完善,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四方面具体意见建议: ———不断深化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思想上对贯彻《决定》进行再认识、再深化、再提高,切实增强贯彻《决定》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认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法定性、严肃性,进一步认识接受法律监督的必要性、重要性。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司法行政机关接受法律监督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义务,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执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尊重、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自觉、虚心接受法律监督,加强宣传,形成共识,以此加强、改进自身工作。 ———进一步完善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和制度。要建立完善信息交流互通和共享机制。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信息沟通和衔接,为更好地接受法律监督工作创造条件。继续健全与驻监检察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联动机制”,完善联席会议、事件专报等多种形式的信息交换制度,真正做到重要信息共享、重大案件共商、重大问题共处。要深入推进执法协同机制。从保障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出发,结合刑诉法修改后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就减刑、假释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加强业务研究,力争形成相对一致的执法标准和解决方案,保障法律全面正确实施。要积极加强制度建设。调整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完善细化现有的合理制度,积极研究建立新制度。对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对缺少明确法律依据的,要顺应新形势新要求,援引法律原则,及时探索,深入调研,争取出台新制度、新措施,建立法律监督的长效机制。要切实建立法律监督意见落实制度,继续认真负责地落实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各类法律监督意见,建立规范的整改、反馈机制。同时建立防控机制,注重查找源头性和关键性问题,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 ———切实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抓手,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重点执法环节,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信息同步通报。要高度重视监管场所内再犯罪和非正常死亡事件,多措并举,规范教育转化工作,制定有效措施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要完善执法评估制度,促进执法效果、监管效果、改造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探索并逐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机制,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和接受度不高、法律法规对执法主体的规定缺失、执法人员相对较少等问题,要密切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联系,创新方式方法,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充分调动社区、街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深化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效果。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的规范化建设,细化干警自由裁量权、对服刑人员违反监规处罚等执法制度的执行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建立完善执法公开透明运行机制。 ———深入推进司法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从严治警,高度重视司法行政队伍建设。针对监狱警察在执法中接触的服刑人员背景复杂、工作单调,以及社会转型期少数干警容易出现或已经出现“不安心本职岗位,警惕性和责任心有所放松”等情况,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决定》落实,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干警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不断提升干警的政治素质。要优化自身监督机制建设,全面落实内部执法监督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稳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断增强队伍拒腐防变能力,善于运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提升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方面的作用,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本系统职务犯罪的查办。加强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努力提高干警学法用法积极性,提高司法行政人员的法律素养、执法水平和规避执法风险能力,优化执法行为,打造一支公正廉洁、执法规范的司法行政队伍,为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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