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时 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4年03月07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政府采购要方便供货商监督

□凌 波

  “政府采购价格比市场贵很多,采购时间也很长,而且质量未必是最好的。”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院长王战就政府采购问题的议案,在上海代表团征集代表联名,希望修改相关法律改变这一状况(3月5日《每日经济新闻》)。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一直备受诟病。日前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3年《法治蓝皮书》披露,地方政府采购价格虚高问题突出,有八成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56.1%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媒体也曾多次曝光政府部门高价采购事件,如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结算价是中标价的八倍多,黑龙江省公安厅采购4万多元的笔记本电脑,等等。“只买贵的,不选对的”成了政府采购的“广告语”,政府采购与公众期待相去甚远。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存在不少缺陷。首先是未能有效实行“管办分离”,行政部门同时扮演着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其次是行政权力过大,一些领导可操控采购过程,法定程序在权力面前形同虚设。还有,问责不力导致责任难以落实,既无法让采购实施者很好地履行把关责任,又无法防止权力寻租和利益交换。

  信息公开以及鼓励对政府采购的公众监督至关重要,但政府采购过程比较专业,公民个人往往缺乏监督的积极性。相对而言,供货商最了解采购的底细和内情,其本身也是腐败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所以,调动他们的监督积极性,会比泛泛的社会监督更有效。但事实上,现行《政府采购法》并不利于供货商监督,供货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过程漫长而繁琐,而且提出质疑对自身不一定有什么好处———法律没有规定政府采购机构如果败诉,供货商可获得什么补偿。相反,还会得罪政府,导致以后的商业机会受损。被视为“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与财政部之间的讼案就很能说明问题。2003年,国家发改委和原卫生部采购仪器设备,该公司两次投标报价均最低却未能中标,起诉财政部后终审胜诉,但没得到任何赔偿,去年7月份再诉财政部,今年1月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于日前提出上诉。

  如果供货商通过旷日持久的诉讼,却难以获得维权成果,势必变得灰心丧气,从而使那些以次充好、价格虚高的政府采购变得更加猖獗。沃尔公司曲折的诉讼过程表明,单靠个别企业的努力难以改变,必须修改现行法律,简化程序,鼓励那些敢于质疑的供货商,对胜诉的供货商建立补偿机制,防止政府部门对供货商的报复行为,以此来提高供货商监督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让它们不再屈服于各种“潜规则”之下。

  竞争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只有所有有资质的供货商得到公平透明的信息,享受平等的保护,让政府采购行为在制度的笼子中运行,才可以有效遏制暗箱操作、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