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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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0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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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施“厂规”不可取

  前不久,笔者在法院信访室接待了几位务工人员。他们反映,元宵节后上班时,来自两个不同地区的员工,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殴。事后,公司领导不问青红皂白,对纠纷参与者、旁观人员,一律作出扣罚一周工资和半个月奖金的处罚,并称是根据厂规作出的决定。

  职工上班时打架斗殴,理应受到必要处罚。但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无权随便扣发员工的劳动工资。在这起争议中,企业或许强调了依厂规办事,但不分责任,随意扣罚员工工资,并不符合法律规范;其次,“厂规”若由企业单方面制定,有剥夺员工话语权之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违反法定程序,该“制度”为无效。而在落实规章时,同样应当客观、公正、谨慎,不可意气用事,滥施厂规。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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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