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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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0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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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隐瞒实情
保证人仍需担责

  [案情]

  慈溪的华某为经营企业所需,多次向他人借款,且数额巨大。但他有意隐瞒了这一情况,在向朱某借款时要求李某为其担保。此后,华某“跑路”,下落不明。朱某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以华某有意隐瞒事实,自己受骗担保为由进行抗辩。

  慈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只要债权人没有和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的保证,或者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得保证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保证人都要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即使李某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华某确实对其隐瞒了资产负债情况以骗取担保,但只要无证据证明债权人朱某存在骗取担保的行为,李某就要承担保证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李某同意承担保证责任,朱某同意适当降低其保证责任。

  

  [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担保关系是由保证人在借条或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与主债权债务存在于同一证据载体上。因此,不少保证人错误地认为,借款人也是保证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借款人存在欺骗或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其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事实上,虽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但借款人并非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如果保证人要撤销保证合同关系或者不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具备《合同法》或《担保法》关于合同撤销、无效等法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即债权人存在欺诈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情形。

  针对借款人欺诈或者隐瞒重要信息以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保证人在提供担保前应明确自己提供保证的条件,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作出相关承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小玲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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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