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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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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的“免责声明”

□张 弓

  3月13日早上六点一醒来,打开了手机。这是最近养成的坏习惯,希望以后能改掉。手机上已经有朋友发来的七八条微信,最引人的是一则“记者手记”,题为“我在丽都酒店的18个小时”。这样的标题在“马航失联”事件仍没有答案的当下,肯定吸引眼球。文章不短,但还是一字不落地看完。感觉这篇记实式报道,可信度比较高,特别是对记者的其中两个“后悔”,我非常认同。几百名记者围着一位失联航班乘客的未婚妻采访,只有一位外国记者向姑娘说了一句安慰的话,他也在附近,却没有说出口,回到宾馆向单位发信息时感到很后悔。姑娘感到很累,朋友带着她准备回去休息,一个背着双肩包的男记者骂了一句“我操,傻逼!”他当时很气愤,但没有上去抽他,也很后悔。在当下,有这样情怀的记者值得赞扬。

  看完全文,发现末尾有一条“免责声明”。文字不长,照录如下:“财政记者圈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看完这则“声明”,我有点糊涂。这个自称“关注人数最多”、“最具影响力”的财政记者类公众号,居然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声明”开始说的对文中的观点“保持中立”,还勉强说得过去,而对文中的“陈述”也持中立态度,就让人匪夷所思了。接下去的文字更露骨———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不作任何形式的保证。就是说文中的内容是真是假、靠得住靠不住,他们一概不管。最后就更离谱了———无论真假、是非,都由读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这就像我们到商场去购物,售货员拿出商品,接着声明该商品的分量足不足,品质合格、价格公道与否,全由你自己负责。

  无论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乃至微信圈、QQ圈,发送信息都属于传播行为。只要是传播,首先要保证的就是内容的真实性。作者自然要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传播者除了判断是否适宜传播之外,还得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文章的观点可以百花齐放,但事实只有一个。如果事实也可以随意编造,社会就会乱套。“马航失联”事件的头几天,传言铺天盖地,谣言花样百出,有关部门此时本应该集中精力处理这起突发事件,现在却不得不抽出大量精力和时间来对付这些谣传。

  谣传不仅干扰了正常工作,对失联航班乘客的家属也造成了多次伤害,让他们在一次又一次的希望与失望中遭受更多的折磨和痛苦。媒体(包括自媒体)的胡说八道给公众也带来了困惑,他们不知道听谁的好,有些朋友干脆就不再看“马航失联”的信息了。有关的传言有些是猜的,有些是编的;有些是出于关切,有些是为了赚取点击率。但客观效果都是不好的。

  说到这里,我又想起了提过多次的一个建议:尽快制定“传播法”。这种“自我免责”的把戏,绝对不止一两家媒体在玩。它尽管荒唐,治它却真还无法可依。去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但那是针对传播领域中构成刑事犯罪的活动,对于传播中失真的行为没有约束力。出台“传播法”,让一切媒体的传播行为有法可依、对违法传播行为的查处也于法有据,这样才能让网络清朗、社会清静起来。这应该是有责任感的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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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