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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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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应摒弃法不责众思维

  □吴杭民

    在中央巡视组的要求之下,广东准备复查茂名官场窝案。有举报称,茂名当年160多名官员退赃后未受处理。“很多原来不追究的,现在要重新追究”,接近广东省纪委的人士透露,“当年放过了160余人。”(3月30日《东方早报》)

  160多名官员退赃后未受处理,显然是对法律底线的挑衅。无须否认,不少地方之所以屡屡法不责众,是怕法一旦责众了,会影响当地政坛的稳定,会影响当地的事业发展和官场形象,所以即使是腐败大案、窝案,也是低调处理,只要退赃了、交代了,就既往不咎。

  反腐法不责众很是可怕,因为这么做,虽然维持了当地一时的面子和稳定,却在宽容、纵容腐败,助长不正之风的蔓延,甚至,一些本来清廉、刚正的官员,因为法不责众的效应和先例,也会不知不觉地开始贪腐,这更会加剧当地官场的腐败之风,以至于难以收场。

  对腐败的容忍度显示着反腐败的力度和决心,也决定着反腐败的成效。近几年民间有一种说法,说反腐败是隔墙扔石头,砸中一个算一个,这隐晦地道出了很多令人愤慨的事实,其中就包括法不责众。无数的沉重教训,都在警示我们,水滴石穿,巨贪不是一朝一夕能“练就”的,一味纵容小贪、小腐,最终就是在滋生、庇护大贪、大腐。

  所以,反腐,理应彻底摒弃法不责众的思维,需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论有多少“老虎”和“苍蝇”,都必须将其绳之以法,而不能选择性反腐,只打几个“老虎”而使“苍蝇”们成为漏网之鱼。唯有以铁的制度和惩戒力度对腐败“零容忍”,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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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