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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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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就不应该是“官”

  □朱泽军

    日前,深圳在全国率先“破冰”,出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法院将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并对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法官将单独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4月10日《人民日报》)。 

  当下,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内部人事管理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法官的人事、工资、福利等均按公务员办理,日常工作也采取与行政管理相似的民主集中制和领导负责制,法官的职级就是办事员级、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虽设立了相应的法官等级,但与法官工资、福利待遇挂钩的依旧为其行政级别。面对法官等级和行政级别,法官们显然更关心行政级别。

  莫小视这“行政级别”,它有形无形影响着案件的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实践中,低行政级别的法官理所当然要服从高行政级别的法官,而不是只服从法律。如今相当一部分法院内部存在案件请示制度,即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意见后,还要呈报庭长、院长审批,若其与合议庭意见不一,可将案件退回,要求重新评议。高行政级别的法官除有制度层面的审判管理权,对低行政级别的法官还有难以言说的隐性影响力。事实上,法官由于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而晋级受阻、工作被刁难,甚至被调离审判岗位的事例并非个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法官职业自豪感不强,削弱了法官队伍的凝聚力和稳定性。可以说,法官管理问题已直接影响到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阻碍着民主与法制的进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法官不应该是“官”,而是一个精英化的职业。法官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具备法律思维,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以确保具有抵御外界干预和诱惑的智慧、勇气和能力。深圳方案将法官从公务员队伍中剥离出来单独排序,通过去行政化改革,可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干预,保障司法独立。同时可以让民众认识到法官这个职业的高度特殊性,从而形成尊重法官、尊重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这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改革法院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让更多法官愿意走“专业化”法官的发展道路而不是行政道路。这样的司法改革,不仅对稳定法官队伍有很大好处,也能激励更多法官埋头钻研业务,提升法律素养,安心审判工作。期待这样的司法“去行政化”改革能够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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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