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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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0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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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诚”、“唐鹰”集资案
为何未被认定犯罪?

  “宝诚”、“唐鹰”集资案是我市比较有名的两起涉及集资的纠纷,但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这两家企业的集资借贷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属正常的融资活动,不构成违法犯罪。

  市中院刑三庭法官对此作了解释:我市中小型民营企业从民间融资的情况相当普遍,因此,必须将企业正常的集资借贷活动与集资犯罪相区分。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也是判断集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贺磊) 

  鉴别非法集资行为并不难

  非法集资行为基本呈非理性,因此,只要自己不疯狂,识别这种危险的游戏并不难。

  一、过高的投资回报率是个大陷阱。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这可作为判断集资回报是否过高的一个参考。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其给出的集资年利息高至30%甚至更多,要坚决远离,因为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其经营利润率远不到这个数额。

  二、现在,以投资地产、高薪项目、原始股等为名的各种投资项目层出不穷,面对这些诱惑,要多听多问,如有投资意向,应请教懂行的朋友或专业人士,避免陷入投资骗局。

  三、通过查询政府网站等,了解或者判断相关企业是否有资格合法地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因为一些集资犯罪案是以股权、债权等形式进行的。查询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区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区别这两种犯罪行为,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两点:一、不能仅凭大数额的非法集资不能返还这一结果,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如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由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主要看集资获得的钱用来干什么,如果被非法占有用做私人目的,就是集资诈骗罪,反之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关数据·

  根据市中院发布的《2009-2013年度集资类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五年间,我市两级法院共宣判192起集资类刑事案件,其中,156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占81.25%,27件为集资诈骗案,占14.06%,另有9件涉及以上两罪。两类案件中,以借款方式集资的105件,以投资方式集资2件,以组织民间标会方式集资的75件,兼有借款、组织民间标会集资的10件。

  在192起集资类刑事案中,共有143个(包括2个单位)被告人,其中91人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缓刑42人),80人获3年至5年有期徒刑,29人获5年至10年有期徒刑,27人获10年以上有期徒刑,13被处无期徒刑13人,另有一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年龄在25岁至35岁者共49人,占20.33%,35岁至45岁共97人,占40.25%,45岁至60岁92人,占38.17%,60岁至73岁3人,占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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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