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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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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排放渣土、泥浆、矿渣、石渣、煤灰、废砖、垃圾等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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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或者排放渣土、泥浆、矿渣、石渣、煤灰、废砖、垃圾等废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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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擅自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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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挖塘、打井、建窑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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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从事非法网箱养殖和利用电网、地笼、鱼箔等渔具进行捕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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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和从事相关废弃物清运的经营服务企业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排放渣土、泥浆、矿渣、石渣、煤灰、废砖、垃圾等废弃物的,造成河道安全设施破坏或者河道淤积堵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信息予以公告后纳入各级政府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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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其中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设置排污口。甬江、奉化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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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附近区域从事堆土、堆物、爆破、打桩等各类活动的,责令改正;造成堤防等水利设施损害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赔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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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沿江有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沿江有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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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经营、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河道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污染水质、损害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注:三江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护堤地为堤防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十米的地带;有护塘河的,以护塘河为界。) 庄 豪 绘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12月25日由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适应了新形势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河道治理能力的客观需要。为了保证《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日前,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就《条例》修订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条例》修订的背景和目的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以下简称三江河道)是宁波人民的母亲河,承担着防洪排涝、通航灌溉、生态保护等诸方面十分重要的功能。1997年3月开始实施的原《条例》为三江河道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制保障,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一是三江河道管理内容不断拓展。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三江河道行洪排涝、水域和水利设施保护、水环境保护、沿江生态景观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升,相比原《条例》,需新增保洁、清淤、排污控污、沿岸生态保护、沿江市政设施管理维护等新的管理内容;二是三江河道管理体制机制需进一步优化,市、县两级和相关部门间的管理职责需作进一步明确,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形成三江河道管理的合力;三是满足三江河道综合功能、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确保行洪安全的前提下,实行保护性开发和利用,对沿江管理范围的调整、桥梁建设的控制、三江河道沿江整治建设理念的更新、水功能区的保护措施等作出新的规定;四是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执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打击擅自填堵占用河道,不按照河道规划、防洪安全要求和标准开展建设施工活动,倾倒、排放渣土、泥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力度。综上所述,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河道管理体制 《条例》遵循流域统一管理和坚持区域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划编制、防汛调度和水资源管理等方面强调统一管理,在具体建设整治和日常管理服务等方面要求属地管理,并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对区域分级管理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体制顺畅。为了防止多个管理部门之间因责任分散而各自为政、履职不力,《条例》规定了防汛和清障工作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管理重大事项协调工作机制、河道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河道保护信息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人大常委会听取三江河道管理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并强化部门间协调、合作、督促职能。 河道规划和整治 《条例》对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治涝、清淤疏浚、干流堤线、水域保护等专业规划的编制主体、相互关系、民主和公开程序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提高了河道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协调性。《条例》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河道规划和河道淤积监测情况,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同时,还对河道整治年度计划的整治目标、整治内容、整治期限、责任单位等作了具体规定,增强了河道整治的主动性、及时性和实效性。《条例》还规定对三江河道内严重壅水、阻水的码头、建筑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检查评估并提出整改计划,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河道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管理 为解决三江河道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条例》一是规定“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架设的桥梁、架空线等跨河建(构)筑物应当一跨过江”;二是各类建(构)筑物及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防洪影响评价;三是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期间河道的防洪安全责任,保证通航安全,保护水质,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施工设施;四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水上旅游、水上经营、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排污控制 为确保三江河道水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三江”,《条例》加强了对排污口设置的控制。根据余姚江与甬江、奉化江水源保护和水体使用的不同要求,对排污口的控制和取消分别作了规定。余姚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截污管网覆盖的地区,现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取消”。甬江、奉化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截污管网覆盖的地区,现有排污口应当“逐步取消”。 严禁向三江河道倾倒或者排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为严厉打击向三江河道非法倾倒、排放渣土、泥浆的严重违法行为,《条例》从以下几个层面作了规定:一是建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环保、交通、海事等部门共同参与和协同配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联合查处违法行为;二是对违法行为设置了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罚款、代为治理、违法信息公告并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库等法律责任形式;三是提高处罚标准:施工企业和从事相关废弃物清运的经营服务企业有该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从原《条例》设定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鼓励和保障社会公众参与三江河道管理监督,推进河道管理工作民主化、科学化,是本次《条例》修订工作的创新和亮点。《条例》要求各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三江河道管理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将涉及三江河道管理的各类规划、整治计划和防洪排涝、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河道管理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三江河道保护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三江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经查实的,相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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