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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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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同学带来的“财富”

  【案情介绍】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红晨塑料制品厂成立于2009年6月,是一家注册资金只有3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潘XX,42岁。该公司主要业务是收购一些废塑料,然后加工成塑料袋、塑料薄膜等出售。由于产品附加值低,再加上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企业效益一直不太好。而收购来的废塑料一般都没有发票,潘某也为此苦恼。有一次同学聚会,得知老同学何X开了一家贸易公司,便主动攀谈起来,结果发现不仅能从老同学处买到废塑料,还能以6%的手续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税,潘某不禁感叹老同学真是“及时雨”。

  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潘XX以支付票面金额6%的手续费,取得票面销货单位为嘉善华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累计金额855.89万元,税额124.36万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厂被依法追缴增值税124.36万元,并处1.5倍罚款,当事人潘XX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税案解读】一、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行为之一的。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期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本案当事人潘XX法律意识淡薄,对虚开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缺少了解,利欲熏心之下抱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结果走上了一条犯罪的道路,给自己及家人带来了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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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