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英 “列车延误8分钟以上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地铁大面积滞留最高罚款达200万元”。日前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关注(5月17日新华网)。 到2013年年底我国有19个城市拥有地铁。在城市道路交通越来越堵、限牌城市越来越多的背景下,地铁是最能保障出行时间的交通方式。因此,如何减少地铁延误,不仅是深圳的命题,也是其他地铁城市必须应对的命题。 深圳市的管理办法将通过多种举措来约束地铁延误:延误时间短的,要向乘客解释原因;延误时间稍长的,要向上面报告;更严重的延误,要被罚款。有以上这些“紧箍咒”,相信会对地铁公司形成有效约束,促使地铁公司减少延误,保障乘客出行时间,也能减少地铁公司与乘客之间的不和谐气氛。 可以说,深圳治理地铁延误的惩罚措施为其他城市作出了榜样。但笔者以为,与香港、新加坡等城市和国家的处罚力度比起来,深圳的处罚力度还不够。香港规定31分钟或以上延误即需罚款,延误的时长不同则对应不同的罚款,每宗事故罚款金额最高为1500万港元。而新加坡去年10月向两家地铁延误运营商开出的罚单约537万元人民币。深圳处罚地铁延误的最高金额只有200万元,力度显然小了不少。 更重要的是,香港和新加坡处罚地铁延误的罚款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去处。香港规定罚款以票价优惠回馈乘客。而新加坡则把罚款捐给一个公共交通基金,以帮助困难家庭支付车资。相对而言,我更赞成香港的做法,既然地铁延误给乘客造成了一定损失,罚款理应用于回馈乘客。遗憾的是,在深圳的意见稿中,没有明确规定罚款要补偿乘客。 地铁延误给谁造成了损失,就应直接补偿谁。尽管这样操作有一定难度,但并不等于不可行。如果给每个地铁延误的乘客直接退票,或者以某个凭证让乘客随后退票,就能做到精确补偿。如果罚款不直接补偿乘客,等于是“内循环”,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不仅地铁延误,飞机、火车延误也很常见。我认为,所有的公共交通工具应针对延误建立罚款与补偿制度,且将罚款直接补偿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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