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日前,辽宁锦州掀起一场低保核查风暴,在约14万名低保对象中,主动退保的超过两万人。按照核查要求,如果认为自己应该继续享受低保的人,可以在指定时间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等证明材料。逾期不申请的,将被视为主动退出低保(6月14日《中国青年报》)。 两万多人主动退出低保,存在两种可能:其一,这场核查风暴比较猛,部分不符合低保条件者担心自己被发现,所以主动退出低保。其二,部分吃低保的家庭经济条件刚刚改善,自觉退出低保。应该说前一种情况占了大多数。 除锦州外,全国其他不少地方也在全面核查低保,比如,海南屯昌、乐东均在核查行动中发现上千名伪低保户。不过,各地全面核查低保风暴再大再猛,只能算一种运动式治理,是为了“挤出”不符合条件者,而并没有追查骗保者法律责任、追回被骗资金的意思。如此一来,风暴一过,“骗保”、“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就有可能死而复生,或变相存在。 实际上,无论是“骗保”还是“人情保”、“关系保”,不仅损害低保制度公信力,同时也在损害“漏保户”和纳税人的利益。其中,“骗保”持续时间长、总计冒领资金多的家庭涉嫌诈骗罪,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人情保”、“关系保”本质上是一种腐败,更要追究吃低保者和某些官员的法律责任。 中国社科院去年发布社会保障绿皮书,在安徽、福建等5省市的调查显示,低保家庭中,六成不是贫困家庭,有近八成的贫困户没有享受低保救助,而且漏保率和错保率都比较高(2013年2月24日《新京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吃低保者,不能既往不咎,而是要调查主动退出的原因。如果确实是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刚刚改善,不必追究。如果是因为担心“骗保”、“人情保”、“关系保”被发现而主动退出,至少要追缴已经领取的低保资金。 今年4月,媒体披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对骗低保、食用濒危野生动物者将追究刑责,但似乎不见下文。显然,只有对骗低保者追究刑责明确纳入法律,才有望保障低保政策公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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