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宁波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4年06月20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庭外合谋如此这般 庭上俨然原告被告

虚假诉讼缘何屡禁不止?

本报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宁法

  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讼日益成为市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也日益多发。近日,宁海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中,就发现了双方当事人串通作假的现象。

  虚假诉讼行为缘何屡禁不止?法官分析,除了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等原因,受利益引诱铤而走险、自觉手段隐蔽抱有侥幸心理、违法成本过低等,都是不可忽略的原因。

  受利益引诱铤而走险

  明知欠条“有鬼”,可禁不住30万元的诱惑,王某还是拿着虚假欠条将杨某告上法庭。宁海法院经审理调查后,发现了王某虚假诉讼的行为,最终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0日。

  如此明知是作假行为却受利益引诱铤而走险的案例并不少见。宁海法院法官介绍,近年来涉及作假行为的案件日益多发,多是“逐利”惹的祸,企图通过这样一些手段骗取利益、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

  近年来,甬上法院受理的涉及作假行为的案例也日益多样。包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类,如民间借贷、离婚案件等;获取非法利益类,如拆迁类案件中的虚假确权、虚假析产等;以诉讼为手段掩盖不当目的类,常见于限购房屋政策等的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因隐蔽性大心存侥幸

  虚假诉讼行为最大的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往往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弄虚作假隐蔽性很高,使得不少人因此抱有侥幸心理。

  日前,吴某因为生意上遭遇困境无力偿还借款而被诉至法庭。承办法官几经核对和调查,发现诉讼金额总额超过了调查到的负债总额。原来,为了分得更多比例,吴某的几个朋友让其重新写了借条,提高了借款金额。

  “虚假诉讼行为的手段包括虚构诉讼主体、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等多种,很难辨别。”法律人士解释,同时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亲属、朋友或利益相关等特殊关系,若是精心合谋,作假就更加隐蔽。而且,为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大多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这就给法院查清案件设置了障碍。

  违法成本低难成震慑

  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2010年,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指导意见,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诈骗罪论处”;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制裁措施。

  可为何作假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隐蔽性高等特点,决定了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难。司法实践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通常是批评教育,最重也就是罚款、拘留。过低的违法成本和巨大的利益严重失衡。”法律人士感慨,因此首先要在立法上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如在《刑法》中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或创设虚假诉讼罪;同时,司法机关也要进一步加大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

  名词解释

  虚假诉讼通俗地说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不同于恶意诉讼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以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