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宁波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同时出现在法庭上,并就案件展开质疑和说明。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浙江省首次引入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同时出庭质证的刑事案件(6月17日《宁波日报》)。 如果问及一个法官,什么样的案件难审,他肯定回答:医疗纠纷、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事实难以认定,说白了就是不好搞懂。术业有专攻,法官在法律上有优势,对其他知识未必精通。比如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告席上可能是一位权威的医疗专家,而法官却对医学知识一无所知。因此司法鉴定程序被引入诉讼之中,由于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与科学性,司法鉴定也被誉为“证据之王”。 但实践告诉我们,有时“科学”并不可信。近年来发生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无一不是司法鉴定惹的祸。特别是杜培武案,先后经过警犬气味鉴定、泥土化学成分鉴定、火药残留物鉴定、测谎鉴定,最后事实证明,四份鉴定都是错误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也均因法医鉴定对死者身份作出了错误认定。大量由鉴定造成的冤假错案使得侦查人员和法官对“证据之王”充满了惶惑,往往以鉴定推翻鉴定,导致鉴定“翻烧饼”现象。鉴定意见由此成了法官最依赖而又最不敢采信的“鸡肋证据”。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检机关保留了鉴定机构,法院不再设立。这种设置使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具有鉴定的“顶端优势”,而法官很难对侦查机关的结论作出科学判断,错误鉴定也很难在诉讼中被发现和排除。在民事诉讼领域,鉴定机构基本市场化,而市场化的基本法则就是“利益最大化”,一些鉴定机构通过律师、社会人员“拉客户”、揽案源,很难想象这样的鉴定能做到客观公正。 在本文这个案件中,争论的焦点是:“被害人原有小动脉硬化病变是否会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死亡”。面对这些医学专业术语,如果没有专家辅助人,让不懂医学的法官独立对鉴定人的结论作出正确判断,恐怕勉为其难。因此,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人士判断,才是科学的态度。在美国,法官只就司法鉴定可靠性的各种因素指示陪审团,由陪审团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其理由是:复杂案件中,陪审团可能是比法官更好的事实发现者。一旦陪审团中拥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会比法官更容易了解案件的技术事实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采用“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方法。对于司法鉴定有争议的案件,引入“专家陪审制”,由陪审专家对鉴定中涉及的原理与方法的可靠性作出判断,而法官只对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只有这样,案件的审理结果才能更加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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