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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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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伞”更可恶

□张 弓

  温州市委政法委专职委员项光盈最近被一审判处11年有期徒刑。他的主要罪状是利用职务便利,三年来“照顾”、“帮忙”违法者逃脱应有惩罚,从中收受他人贿赂80万元(6月16日《钱江晚报》)。

  项光盈的行为是很典型的“保护伞”。

  按照权威的解释,所谓“保护伞”,是比喻可以起保护作用的、有威慑性的力量或权势的人(多含贬义)。在众多贪腐案件中,我们可以经常看到这样对违法犯罪分子实施保护并从中渔利的公务人员。因为他们有权势也有威慑力,所以其“保护”行为常常能够得逞。

  我以为,与违法犯罪者比较起来,“保护伞”更为可恶。

  “保护伞”的存在,使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四川的黑老大刘汉兄弟可以称霸一方,作恶多端,东莞的卖淫嫖娼活动能够肆无忌惮,猖獗多年,都与那里的某些执法机关和公职人员睁一眼闭一眼,甚至同流合污、从中渔利直接有关。凡是黄、赌、毒及其他犯罪活动长期肆虐的地方和领域,其背后一定有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保护伞”。

  “保护伞”的存在,使公众对犯罪行为敢怒不敢言。惩治犯罪分子,人民群众的监督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没有群众广泛、有力的支持,执法机关即使对犯罪分子想实施有效的打击,也会困难重重。公众支持的重要一条,就是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而由于背后存在或明或暗的“保护伞”,普通群众检举犯罪的行动就会遭受层层阻拦,遭受打击报复的机会也大大增加,有时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保护伞”的存在,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重创。政府的职能,就是服务和保护公众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机关应该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保护伞”。可是现实中并不少见的是,政府甚至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仅不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反而充当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神”,使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常有一些善良的官员对一种现象百思不得其解———政府部门说的真话老百姓也“老不信”。初看起来,似乎是群众“不讲理”,深究一下就会发现,形形色色的“保护伞”,就是破坏人民群众对政府信赖感的罪魁之一。

  “保护伞”的存在,使法律尊严遭到亵渎。一个国家,法律应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可是,有了“保护伞”,犯了同样的罪,却不会受到同样的处罚。威力强大的“保护伞”甚至可以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让无罪的进了监狱,有罪的逍遥法外。法律受到戏弄的最严重后果,就是社会管理和人们的行为丧失了准绳,人民群众没有了安全感。

  可见,不深究隐藏在背后的大大小小的“保护伞”,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再猛烈,也会像割韭菜那样,难以除根。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的通报也足以证明,“保护伞”的问题已经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2013年6月至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污染环境罪799人,2013年查办涉及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却有1196人。渎职犯罪的人数远远超过了直接犯罪的人数。这些渎职犯罪者就是货真价实的环境犯罪的“保护伞”。如果没有这些“保护伞”,直接的环境犯罪,绝对不会如此嚣张。最高检发言人肖玮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在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将深挖其背后的职务犯罪,严厉打击“保护伞”(6月13日《人民日报》)。

  笔者非常赞成最高检的“深挖”,并期待多方努力,改掉官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监督的“保护伞”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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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