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陈文铮)投保车险有个“48小时报案原则”,即出险后,投保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无法确定损失,拒绝理赔。 昨天,余姚法院就来了这么场纠纷:去年余姚水灾时,程先生的车辆浸水,他及时将浸水状况以手机彩信方式发给了保险公司业务员。谁料,几天后,程先生要求理赔却被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没有收到报案信息! 2012年,程先生在余姚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车险,保险期限至2013年10月8日24时止。 去年10月7日,就在保险期限截止的头一天,余姚发生特大洪水,城区大部分地区被洪水淹没,程先生的汽车也无法幸免。第二天下午1时许,他将车辆浸水状况拍照,并通过手机彩信发送给了签约时联系的保险业务员熊先生。 程先生以为这样就算报案了。 谁料,去年10月17日,当程先生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其未在出险第一时间通过公司专门报案电话报案,根据保险合同48小时报案规定,公司有权拒赔。 程先生纳闷了,当时报案时发送给熊先生的彩信还在,保险公司怎么能矢口否认呢?原来,熊先生早在2013年2月就离开该保险公司了。因此程先生的报案信息,保险公司并没有收到。 双方僵持不下,日前,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官认为,去年10月7日余姚发大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结合程先生提交的彩信,印证了车辆在10月8日浸水。其次,虽然保险公司称业务员熊先生此前离职,但保险公司并未告知程先生这个情况。故程先生在10月8日联系熊先生并拍照固定证据,可以认定为按约履行了通知义务。 最后,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违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程先生车辆损失费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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