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的陈女士向王先生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向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由陈女士按时支付银行按揭。但王先生出售的这套房子是向刘某购买的,且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于是,陈女士为图以后过户方便及不必再支付二道税费,由王先生出面找到刘某,由陈女士与刘某直接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届时由刘某协助陈女士过户。 但此后刘某却不愿意无偿协助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为此,陈女士将刘某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时发现,陈女士与刘某之间其实并无买卖关系,陈女士起诉的对象应为王先生,而王先生可以要求刘某协助其过户,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请。 但由于陈女士直接与刘某签订了合同,未与王先生签订合同,导致陈女士既无法向刘某主张权利,也无合同依据向王先生主张权利。 [说法] 这个案例中的陈女士,由于想躲避二手税费而耍了一个小聪明,却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签订合同的目的,本身就是基于对双方权利义务的保护,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循。在这个案例中,陈女士为了躲避税费而选择错误的相对人签订合同,最终损害的是自身的权益。诚信原则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基于事实签订合同。(冯 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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