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宁波开发区某公司到开发区国税部门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国税部门发现该公司已超过规定期限,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上述公司虽在次月(即2014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但按照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据悉,该公司取得海关部门2014年4月16日出具的《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而所载的核销结案日期为2014年3月21日,按规定应在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免税核销手续。经审核,此公司来料加工手册下的最后一批货物于2014年1月出口,而加工费发票于2014年4月15日开具,而后企业可在4月或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开具免税证明,而该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前来开具免税证明,此后再来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逾期了。 提醒企业,应注意几个时间点:一是货物出口后应及时取得加工费发票,以便及时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此例中该公司1月出口完毕,发票于4月份才取得,已接近办理核销的最后期限。二是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税务免税核销是以结案日期为准,此例中核销结案日期为3月,应在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免税核销手续。三是取得加工费发票的当月就可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不一定到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王恩盛 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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