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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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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的民间借贷

  撰文/冯筏 赖臣

  自2011年以来,奉化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4990件,占同期商事案的59%,占全部民商事案的26%。今年1月至今,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案金额累计超过3亿元。

  面对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作为法官是如何从专业的法律角度看待的呢?奉化法院的法官作了详细介绍。

  一项完整的民间借贷至少有六个步骤

  1.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达成了书面和口头的借款合意;2.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人同时交付借据,并提供保证人或者抵押物;3.借款人按期支付利息;4.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能否保持还款能力;5.到期还款;6.借款人不能还款的,保证人还款或以抵押物优先受偿。

  以上六个步骤,可以说每一步都蕴含着法律风险。

  保证期间是否还有效?证据是关键

  为了给自己的借条提供双重保险,许多借贷有担保人,但对于担保人是承担连带保证还是有限保证、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等却并未明确。

  如王某向陈某借款30万元,并由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签了字。但三人对于该借款的担保期并未做约定。王某后外出躲债,陈某为了追讨该笔债务向法院起诉张某。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保证期限未做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但是陈某在起诉时没有证据证明在这6个月的时间内他曾向保证人张某主张过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判定张某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

  

  [说法]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关键。尤其是对于有时效性的问题,更应注意做好证据保留工作,保证一旦“过期”,保证人即“脱保”。因此,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应当明确、合法。债权人要及时主张自身的权利,注意6个月的保证期,同时对于自身主张的过程应做好证据保留工作。

  以什么做保证,权利义务要约定明确

  向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亲戚安先生借房产证,以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安先生把房产证提供给向某,向某出具了借条,何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此后,向某到银行办理了抵押,获得了100万元的贷款,该笔贷款打入了向某的账户,由向某支付利息。

  但向某未能到期归还银行贷款,安先生被迫先向银行归还了85万元,同时要求向某出具了85万元借条。之后向某出走,安先生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何某归还本金85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何某只在出借房产证的借条上签字,并未为向某向安先生借款提供担保,故对安先生要求何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说法]

  保证担保应注意对保证人的资格、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内容的约定。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亦或是保证人,都应该弄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每一个签字落款都可能是一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出借人要弄清楚借条的实际内容,弄清楚保证人是对什么内容做保证;而保证人更不能随意签字,应清楚自己对什么事项做担保。

  收益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单先生向徐先生借款3.3万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其中信用保证金3000元,如按时还款,该3000元在最后一期退还。如借款人未按借条所述定期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超过24小时将扣除该笔信用保证金,逾期一天按全额的3%收取违约滞纳金。

  由于单先生未归还欠款,徐先生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单先生归还借款3.6万元。双方对于约定信用保证金的条款是否有效产生分歧,法院在审理后做出判决,确认原告徐先生出借给被告单先生人民币3.3万元,单先生应归还徐先生借款3.3万元。

  [说法]

  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降低风险,出借人往往想尽办法增添各种条款,这个案例中,出借人约定信用保证金实际上是一种变相提升利息获取收益的形式。确认双方的借贷事实除借条外,还需要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本案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为33000元,3000元的信用保证金不应作为借款本金,在归还款项时也应予以扣除,所以,法院没有支持该3000元的合法性。

  借条是否够保险?

  对出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丧失。在不少案件中,出借人已经提前了解到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但是由于借款人还在按月付利息,借款期限也没有到,只好看着借款人从容处置财产,不能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跟一些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时会发现,合同范本特别长,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风险把控条款。但个人之间进行借贷往往只有一张简单的借条,而且许多时候书写不规范,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存在较多漏洞。 

  

  [说法]

  建议设置借款加速到期条款,控制借贷风险。对出借人最有利的是双方约定,提前几天通知,随时可以要求还款。如果做不到这条,也可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如出现了特定情形,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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