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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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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的是借款还是利息?

  [案情]

  2012年6月,余姚市的姚某向王某借款108万元,写下一张欠条明确借款内容,双方同时约定了5分的月息。一个星期后,姚某归还了85万元。 

  2012年7月30日,姚某和王某对剩余的23万元借款,加上之前姚某未支付的利息2万元,重新进行确认,姚某出具了新的借条,写明姚某借款25万元,但是未明确借款利息。 

  此后,姚某又多次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王某13.24万元。去年3月后,姚某停止支付利息,也没有归还借款的意思。 

  因多次催款不成,2013年12月,王某将姚某告上余姚法院,要求姚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说法]

  本案中,姚某出具的借条中虽然明确写明借款25万元,但实际上姚某只欠王某23万元,另外2万元是前期借款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应当以实际欠款认定。双方虽然未在这张借条中约定利息,但双方对之前108万元的借款曾约定5分的利息,且没有异议,因此,剩余的23万元的借款利息也应视为月息五分。

  问题在于,对姚某所归还的13.24万元,双方没有对其属于借款本金还是支付利息予以明确,在法庭审理阶段双方也各执己见,争论不休。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据此,这13.24万元应按照每次的还款时间先充当利息,之后再冲抵借款本金。由于双方约定的月息5分超过了法定标准,应以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姚某还需再归还138777.59元。 (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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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