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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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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不争论”
防止曲解邓小平本意

  中央文献研究室高长武在《北京日报》刊文说,提起“不争论”,人们很容易想到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的那段经典论述:“对改革开放,一开始就有不同意见,这是正常的。不只是经济特区问题,更大的问题是农村改革,搞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开始的时候只有三分之一的省干起来,第二年超过三分之二,第三年才差不多全部跟上,这是就全国范围讲的……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农村改革是如此,城市改革也应如此。”

  有人由此将“不争论”绝对化,提出“只管改革开放,一切不用争论”的观点。这当然是完全误解和违背邓小平本意的。

  首先,邓小平不是泛泛而论,而是针对特定问题讲的。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受“左”的思想的束缚,有些人不加分析地对改革的一切具体措施进行争论,非要争出个姓“社”姓“资”来,阻碍了改革开放的步伐。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提出在一些不涉及改革方向和根本原则的具体措施上“不争论”。其次,之所以提出“不争论”,邓小平考虑的主要是争取时间。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大背景下,如果浪费大量时间用于无谓的抽象争论,就有可能再次错失发展的机遇,进一步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发展差距。最后,允许看、允许试,“不争论”并不是放任自流,而是要通过实践来检验,拿事实来说话,让改革的实际进展去说服人们。实践证明对了的要坚持,错了的要改正,不完善的要进一步完善。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邓小平提出“不争论”显然是有特定的指向和用意的,并不能由此推出对任何问题都“不争论”的结论。实际上,“不争论”只是邓小平对待意见分歧的一种态度,他在主张“不争论”的同时,还经常强调“要争论”。

  比如,在马克思主义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邓小平主张通过争论、辩论来统一和深化认识。改革开放之初,全国理论界发起了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邓小平十分关注这场大讨论。1978年7月22日,他在同中央有关同志谈话时明确肯定和支持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他指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篇文章是马克思主义的,争论不可避免,争得好。12月13日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又进一步指出: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讨论,实际上也是要不要解放思想的争论。进行这个争论很有必要,意义很大。1979年7月29日,邓小平对真理标准讨论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又作了进一步阐述,他形象地将真理标准讨论比作“基本建设”,如果不进行这场讨论,不解决思想路线问题,不解放思想,正确的政治路线就制定不出来,制定了也贯彻不下去。邓小平对真理标准问题讨论的支持和肯定,充分表明了他在马克思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上允许通过争论来消除分歧达成共识的一贯主张,但是这种争论是以坚持马克思主义为前提的,其目的是使真理越辩越明,深化对马克思主义重大理论问题的认识,特别是要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的回答。

  总之,邓小平既主张“不争论”,又主张“要争论”。这看似矛盾,实际上并不矛盾。二者是辩证统一的,虽各有所指,却又不可分割,在一定条件下还会转化,无论是把“不争论”还是把“要争论”简单化、绝对化、扩大化,都是错误的。在社会主义改革的具体措施、方法问题上,不要陷入无休止的抽象争论中,而在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和根本原则问题上,则要同任何违背这一方向和原则的思想、做法争论甚至进行批评和斗争;在马克思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以及学术文化领域的问题上,允许、鼓励、提倡通过争论深化对重大理论问题的认识、繁荣社会主义思想文化,但争论并不是没有限度,不能脱离马克思主义这个前提。正确认识二者的辩证关系,着眼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分析改革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该“争”的不“争”,需要“争”的必须“争”,这才符合邓小平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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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