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交警在对辖区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整治时发现,“抓与放”这个死循环不突破,整治就无法取得最佳效果。为此,交警部门出了新招,车主欲领被扣超标车需先签订《承诺书》,今后再犯将从严处理(8月18日《宁波日报》)。 除了交警执法中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存在着“抓与放”的死循环之外,电动自行车从“出生”那天起,就一直处于一种怪圈之中:走在快车道上太慢,走在慢车道上太快;老百姓认为它是非机动车,相关部门认定它是机动车;市场上跑得越快越受欢迎,马路上跑得快要受处罚…… 超标电动自行车已成为“马路杀手”毋庸置疑。据鄞州区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至今,该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706件,其中涉及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就有1874件,占40%,而且在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及车上乘客死亡或重伤致残的比例相当高。 当前,整治超标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然而,究竟如何整治却让人伤透脑筋。前几年,对于是否应当禁行超标电动自行车已经争论了一阵子,由于电动自行车涉及民众的出行,使得政府与民众在这个问题上,前者呼声很高,后者应声寥寥。2011年,公安部、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下文,整治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但电动自行车毕竟非同一般的生活消耗品,新三年、旧三年、修修补补又三年,一辆电动自行车可用十余年之久,且国家也没有电动自行车“强制报废”的规定。因其自然淘汰的期限不好确定,如何整治这些超标车就成了问题。 让车主签订《承诺书》这种“下不为例”的做法,其实是“治”而不“整”,无异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妥协。作为交通工具,很少有车主将电动自行车束之高阁,即便下次被抓、被罚,也仍难保证超标车就不再上路,反倒会让车主与交警玩起“猫鼠游戏”,增加执法成本,《承诺书》的实效值得怀疑。一种规则只有在自由与秩序之间找准了平衡点,才能真正得以实施,否则,就会落入“看上去很美、做起来很难”的怪圈。 治理超标电动车,“下不为例”不如“立即整治”。首先应当从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整治,杜绝生产厂家“自主造假”、销售商家“选择性失明”的行为。虽然电动自行车早有国家、行业标准可以参照,但一些商家为满足消费者“跑得快”的偏好,仍然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允许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和配件生产或销售,实现超标电动自行车自动退市的“软着陆”。 对于查获的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则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安全性能和技术规范达到了摩托车的标准,应认定为电动摩托车并进行“准驾”强制管理;如果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则应当责令厂家“召回”改造;如果属于消费者私自改装,则应当要求消费者立即复原。 超标电动自行车“治”易“整”难的原因,还在于整改的费用无法落实。特别是早些年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准入制度不严、市场监管不力的结果。因此,政府应当负起责任,和消费者共同出资进行整改,不能全让无辜的消费者埋单。对于无法整改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则应当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或者“补贴报废”的方法进行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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