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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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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
市六区提高至1650元

其他县(市)分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档自主确定

  本报讯(记者周琼 通讯员任社)昨天,笔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市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今年8月1日起,我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档。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将有所变动。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有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包括奖金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不过,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伙食补贴(饭贴)、住房补贴则不在此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

  此前,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我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12元、10.9元、9.8元四档。根据宁波具体情况,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档,相对应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12元、10.9元三档。

  根据通知,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用人单位统一为最低月工资标准165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13.5元。其他县(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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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