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国外贸顺利进行,根据新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的要求有了相应的调整并已实施,与以前木质包装检疫要求相比,新检疫要求有以下变化: 一是缩小木质包装监管定义范畴。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新豁免了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他商品的礼品盒,在其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它去除有害生物的处理;锯末、刨花木、丝;永久固定于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等六种木质包装材料。 二是对树皮提出新的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使用去树皮木材制作,木质包装上单个树皮残留允许量应满足:宽度小于3厘米,或总面积小于50平方厘米。如使用溴甲烷对木质包装进行熏蒸处理,应在处理前去除树皮。进境木质包装如携带树皮不符规定的,将需检疫处理合格方可放行。 三是认可新的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方法。除使用热处理、溴甲烷熏蒸处理外,也可采用介电加热处理。 四是放宽木质包装上IPPC标识加施要求。IPPC标识是输出国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标记。标识的大小、使用的字体、加施的位置均可根据需要变化,但必须是矩形或正方形的,样式必须满足ISPM15要求。标识的信息应当符合规定,不得增加商标、防伪符号等其他内容,这些内容可以再标识框外加注。 五是明确对木质包装重复使用的规定。未经修缮、再制造或其他改造的木质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可重复使用,不需要再进行检疫处理或重新标识。替换部件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木质包装属于修缮木质包装,只需要对增加的木材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相应的标识。对于替换部件超过三分之一的木质包装则应归于再制造的木质包装,需将原有的标识去除,并重新进行检疫处理加施标识。 为此,提醒出口企业务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出口货物携带木质包装的必须经处理并打印处理标识。同时,进口企业在进口商品启运前,—定要和国外发货商确认所使用的木质包装已进行过检疫除害处理,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境时要如实申报木质包装相关情况。 (朱朝阳 朱运 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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