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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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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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提供虚假身份证

工厂是否构成非法用工?

  [案情]

  14岁的小娟辍学后来到宁波。为方便找工作,她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将年龄更改为16岁,并顺利进入慈溪一家工厂上班。不料,两个月后小娟在工作时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为和工厂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小娟起诉到慈溪法院,要求工厂按照非法用工的标准赔偿治疗期间的生活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共计4.5万元。此案审理时,工厂称,小娟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有意隐瞒真实年龄,因此,不应判定企业为非法用工,不能以此为标准进行赔偿。

  

  [说法]

  在法律上,所谓非法用工指的是用人单位没有用工主体资格(未经登记注册或登记被注销后)、或使用童工进行生产、经营的活动。与此同时,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故意使用童工时,才构成非法用工。其次,法律规定,当非法用工情况下的劳动者无法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获赔时,可以按照不低于工伤赔偿的标准,即非法用工的赔偿标准获赔,该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因此,从非法用工的立法目的出发,即使无法确定立法是否要求用人单位在故意使用童工时才应该按照非法用工的标准赔偿,在对法条进行理解、适用时,也应当作出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解释。第三,根据《禁止适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使用。

  本案中,虽然小娟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但工厂未对小娟的身份证进行必要的核查,应当承担相应的非法用工责任。综上,一方面工厂在使用童工中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即使工厂不存在过错,其与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也应按照非法用工的标准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工厂按照非法用工的赔偿标准赔偿小娟4万余元。工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董小芳 黄金锦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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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