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6日,从事燃油买卖生意的罗某,从青田县一家由程某承包的废油厂购进120吨无标油,委托温州某船舶服务公司运送,以每吨7550元价格卖给洞头籍船东林某、金某所属的“浙洞渔1451-1452”对船使用。在给金某渔船加油时,双方船员因加油量问题发生口角。当金某下油舱查看时,油舱突然发生油气爆燃,金某和辅助船老大郭某被严重烧伤,仅金某医疗费用就需70多万元,事故还导致油轮严重受损。 2012年7月9日,金某就这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向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船舶服务公司、罗某、废油厂承包人和合伙人、“浙洞渔1451-1452”对船合伙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380余万元。 由于此案涉及当事人多,派生出来的纠纷案件有好几起,法院经过多次审理,于今年4月作出了判决。此后,在法官的艰苦努力下,各方当事人对这起复杂和棘手的连环纠纷案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王舜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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