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焦川)员工在公司内打架,被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因此闹上了法院,昨天,镇海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冯某今年47岁,河南人,2010年2月开始在宁波某塑料制品公司工作,他姐姐冯女士也在同一公司内工作。去年11月18日晚9时30分许,冯女士与同事刘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冯某劝架不成,遂加入到骂战。之后,冯某在拉扯中一拳将刘某打伤。当天,冯某支付了刘某50元医疗费。 次日,公司认为冯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作出了对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冯某表示不服,后提出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公司不服劳动裁决,于今年5月向镇海法院提起了诉讼。 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公司依据该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中的规定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但是无证据证实《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中有关劳动纪律的条款经过了法定的民主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冯某赔偿金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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