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我不打伞了,老师说不让打伞,会受罚的,我自己跑过去就行。”说这话的是郑州一名五年级的小学生。郑州市多所小学实行了“禁伞令”,雨天学生不能打伞,进出校园只能穿雨衣。违反规定的学生有的可能会口头警告,有的可能被罚站,严重的则会被通报批评(9月18日中国广播网)。 对此,校方的解释是出于“安全考虑”,因为学生不像大人,自控能力差,安全意识不强,上学放学那么多人排队,打伞容易伤到眼睛。这显然是因噎废食。下雨打伞,并非必然会“伤到眼睛”,如果确实有孩子安全意识不强,需要的也是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而不是连撑伞的正常行为也被禁止。 实际上,出于“安全考虑”,一些学校类似的“禁令”屡见不鲜。曾有报道,为了防止学生在校受伤后家长追究学校责任,有学校取消了单双杠、高低杠、铁饼、铅球等“危险性很高”的体育项目;还有学校规定,学生课间只有上厕所、喝水才能走出教室门,以“排除安全隐患”。这些规定看似合理,实则荒唐。因为要消除安全隐患,一要靠教育,二要靠管理。否则,即使把孩子“圈”在教室里,仍然可能发生意外。 学校层出不穷的“雷人”规定,应该引起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和反思。其一,折射出学校教育以人为本意识的缺失。在此思维下,教育的目的不再是学生的全面发展,学生只是被用来灌输知识的道具,除了分数,学生的天性可以被扼杀,学生的权利可以被剥夺,学生的意愿可以不被尊重。其二,折射出学校和教师责任意识的缺失。看似是为了孩子的安全,其实正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所谓“出于安全考虑”,不过是以孩子名义寻找的借口,实质是逃避自己管理的责任。这种怪象亟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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