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 波 当前,保障房建设中最大困难在于资金不足。因此,除政府投资、社会融资外,许多地方尝试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或直接投资建设保障房,破解地方政府保障房资金难题(9月18日《经济参考报》)。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商品化改革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住房形势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其设立初衷渐行渐远,这一制度因种种问题受到人们质疑。 一方面,大量资金在公积金账户上沉睡,很多缴纳人因经济条件等原因未能享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也取不出钱,反而给中高收入者购房提供了支持,难逃“劫贫济富”之嫌。另一方面,用公积金及其收益来建保障房,却分给低保户、无房户等人群,而缴存人中的中低收入者因收入门槛等原因未能享受,有“化私为公”之嫌。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有别于“公共财政”,笔者以为,一些地方政府用它建保障房,是混淆了它与“公共财政”的界线,名不正言不顺。 公积金制度必须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突出“公”字,必须去除不公元素,维系公平、公正、公信;强调“私”字,必须保护缴存人的权益,真正为缴存人服务。目前,公积金“公私”不分的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大包大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监督主要由财政、审计、社会监督构成。但实际上,省、市、县公积金管理部门间,从上到下只是松散指导关系,没有一个机构能够真正“管得着”,数以亿计的公积金资金采用的是属地监管模式,其缴存、使用、账户余额等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管。资金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公积金增值收益也作为城市保障房建设补充资金上缴财政,有了这样巨大的利益存在,地方政府当然有任意切划这块蛋糕的冲动。 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应本着“我的公积金我做主”原则。明确和细化公积金的职能、性质、用途,对于超范围使用公积金行为必须纠正和惩处。挪用的公积金必须及时归还。另外,要打破公积金属地管理的现状,这不仅是简政放权的大势所趋,也决定着公积金制度最终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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